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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-01-28 07:36:25
中国网12月5日讯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,******今日发布《***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》,办***定申报***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四个条件,试点范围包括设市城市、区、镇。以下是全文:
一、总则
***条 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***、***关于创新驱动发展、推动新型城镇化、***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。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,整合信息资源,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,促进产业转型,指导***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***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、区、镇。
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***小组,***负责***实施工作。
第四条 试点城市(区、镇)***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,负责试点申报、***实施、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。
二、申报
第五条 由申报城市(区、镇)***提出申请,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***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。
第六条 申报***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“十二五”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;
(二) 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;
(三) 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,如已列入***财政预算;
(四) 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***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***管理。
第七条 申报***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:
一)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***意见(签章)。
(二)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。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,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、管理与服务、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、控制指标和***项目。
(三)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。具体内容:
1.基本概况。包括经济、社会、产业发展现状,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。
2.可行性分析。包括创建***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、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。
3.创建目标和任务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对照《***智慧城市(区、镇)试点指标体系(试行)》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,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。
4.技术方案。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、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。
5.***保障条件。包括***管理机构、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。
6.相关附件。
三、评审
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***智慧城市******会,***会由城市规划、市政、公共服务、园林绿化、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***组成。
******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***、客观、公正地进行评审,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。
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、实地考查、综合评审等环节。评审***组从******会中抽取***组成。
(一) 材料审查。***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、可行性、科学性进行审查。
(二) 实地考查。***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,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、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、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,并形成书面意见。
(三) 综合评审。***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、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、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,对申报***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审,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。
第十条 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***小组审批,批准后的试点城市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。
四、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
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试点城市(区、镇)***签订***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,明确创建目标、创建周期和建设任务等内容。
第十二条 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创建工作行政责任人,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,具体负责创建实施工作。
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在创建期内,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,说明预定目标的执行情况。根据年度自评价报告,住房城乡建设部******实地考查建设工作进展,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。
第十四条 创建期结束后,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***小组依据创建任务书***验收。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市(区、镇)进行评定,评定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、二星和三星。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进行一次限期整改,整改结束后***复验收。
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***小组核定后,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,公示期10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的,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其相应等级的***智慧城市(区、镇)。
五、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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